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镇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