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城市新建居民区,规划部门必须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用地指标预留用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居民区改造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