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一切单位和公民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