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