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