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