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时,应当将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列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单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