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中医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到2000年,中医事业费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卫生事业费的百分之十。中医事业费应当在财政科目中单独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的重点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