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健全和完善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