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健全和完善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