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计划、财政、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医药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中医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