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中医药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医疗事故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