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挪用、克扣、截留中医事业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