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非法从事中医诊疗活动骗取钱财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