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一)在开展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工作,挖掘、整理、研究、利用中医文献和民间验方、秘方,研制中药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二)资助中医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三)捐献有重要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和民间验方、秘方或者确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