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开展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工作,挖掘、整理、研究、利用中医文献和民间验方、秘方,研制中药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二)资助中医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三)捐献有重要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和民间验方、秘方或者确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