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中医事业费和中医专项发展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