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中医管理机构对下列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应当由中医专家和有关专家、人员参加:(一)中医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评审)和成果评奖;(二)中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推荐和评审;(三)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