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并按不低于总床位数百分之五的比例设置中医病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病区。

中心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中医专科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药人员和必需的医疗器械、设备,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应当掌握中医基本知识和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诊疗技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