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并按不低于总床位数百分之五的比例设置中医病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病区。中心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中医专科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药人员和必需的医疗器械、设备,提供中医医疗服务。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应当掌握中医基本知识和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诊疗技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