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依法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在乡村从事中医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