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当地中医药的传统优势,积极扶持和举办中医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