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和发展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鼓励中医药人员到农村和基层从事中医医疗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