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