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给予抚恤、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