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