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检查、督促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二)督促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制度和措施;(四)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五)组织矿山安全抢险,参加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