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督促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二)督促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制度和措施;

(四)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矿山安全抢险,参加矿山事故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