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矿山安全监督员应当从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有能力从事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矿山专业人员中选任。矿山安全监督员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任命,发给《矿山安全监督员证》,并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