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矿山安全监督员有权持证进入矿山企业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矿山安全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