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能部门、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矿长(包括矿务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