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十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工会组织参加。有关部门对工会组织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