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九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三十日之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安全设施工程和完成情况的报告。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