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废止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