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废止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