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废止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