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