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以下房地产:

(一)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已明确的业主共有房地产;

(三)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