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六十条已废止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以下房地产:(一)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已明确的业主共有房地产;(三)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