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五十七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利变动法律文件记载的当事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