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五十六条已废止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