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