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六)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