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五十四条已废止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