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五十三条已废止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