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五十二条已废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