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