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第四十八条已废止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