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第四十九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