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