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