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