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