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终止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