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房屋灭失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