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房屋灭失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