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

(二)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