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抛弃而终止的,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