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四十条已废止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的文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