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的文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